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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敏某某危险驾驶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临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临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敏某某,男,回族,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30211975********,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临潭,住临潭县**镇**滩**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9日被临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7日本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临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27日,被告人敏某某酒后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黑色桑塔纳小轿车,自临潭县城关镇“豪爵娱乐会所”驶往临潭县**镇**滩方向,21时30分许,当车辆行驶至省道306线340公里加300米(临潭县城关镇电力公司门口路段)处时,与王某某驾驶的甘A*****号小型轿车发生追尾碰撞,致王某某驾驶的甘A*****号小型轿车又与马某某驾驶的豫A*****号小型轿车发生连环追尾碰撞,造成三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甘肃利安司法鉴定所鉴定:敏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平均含量为275.75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事故责任认定书、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敏某某无视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未悬挂号牌、逾期未检验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敏某某驾驶未悬挂号牌、逾期未检验的车辆,且负事故全责,血液酒精含量高达275.75mg/100ml,均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案发后被告人敏某某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敏某某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常彩霞

2019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址:甘肃省临潭县**镇**滩**号);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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