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道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敏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30211978********,回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临潭县,住道孚县**镇**路**号道孚**服装店,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经道孚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3日被道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经道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7日被道孚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道孚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敏某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敏某某在2019年1月从老乡手里收购野生动物制品(鹿鞭、鹿蹄筋)储存在自己经营并居住的道孚县**镇**路**号道孚**服装店房间里的冰柜里,用于食用。2020年7月17日侦查机关在敏某某所居住的房间里的冰柜里内查获疑似野生动物鹿鞭一个、鹿蹄筋四个。2020年9月3日被告人敏某某在其家属的陪同下主动到道孚县公安局投案。
经鉴定,送检物品疑似野生动物鹿鞭一个、鹿蹄筋四个为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白唇鹿,一根鹿鞭价值3000元,四个鹿蹄筋价值6000元。送检的疑似野生动物鹿鞭一个、鹿蹄筋四个样品来源于同一的白唇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鹿鞭、鹿蹄筋;2、书证:案件来源、归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等;3、鉴定意见:川楠司鉴(02)字[2020]515号,关于川楠司鉴(02)字[2020]515号的情况说明;4、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5、证人证言:证人冶某某的证言;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敏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敏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敏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被告人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道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红梅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道孚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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