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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敖军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2888号

被告人敖军,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11984********,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住**镇**社区**组。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3月29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8月1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被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3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敖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8年11月10日3时许,被告人敖军去至东莞市**镇**社区*区**号工地,持剪刀等工具剪断上述工地的电线(价值888.14元)欲离开时被发现,后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

二、2019年3月24日4时许,被告人敖军去至东莞市**村**号,盗走被害人冯某某的5袋毛衣(价值不详),后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

三、2020年4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敖军去至东莞市**镇**村**路**号**房,持剪刀等工具盗走被害人邝某某的7副空调铜管(价值1410元),后逃离现场。同月21日10时许,公安机关经侦查在**镇**路**号**住宿**号将敖军抓获。敖军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已起回1副空调铜管并依法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剪刀等;2.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证言:陈某某等证人的证言;4.被害人的陈述:冯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敖军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敖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敖军无视国法,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敖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练婷

2020年827

附:

1.被告人敖军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侦查卷四册(光盘二张)和检察卷一册。

3.涉案物品扣押清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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