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酉检刑诉〔2019〕261号
被告人敖小红,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324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重庆鼎洲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重庆市丰都县**街道**路**号附**号**单元**。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0月23日被重庆市丰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重庆市丰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3月9日被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经本院批准,被酉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敖小红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7月29日至8月28日、自2019年10月13日至11月12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7月15日至7月29日、自2019年9月29日至10月13日、自2019年12月13日至12月27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9月,被告人敖小红在酉阳县注册成立重庆鼎洲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发**项目。2008年12月至2018年12月,因资金短缺,敖小红以其个人和重庆鼎洲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与甘某某等79人签订借款协议,并以3%至10%不等月息为回报,共计吸收资金6153.32万元。
另查明,2018年12月29日,重庆鼎洲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2019年3月8日,被告人敖小红向酉阳县公安局投案自首。2019年11月7日,**项目楼盘被酉阳县公安局查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借款协议、借条等书证;
2.证人敖某某、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甘某某、邓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敖小红的供述和辩解;
5.司法鉴定报告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敖小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敖小红以其个人和重庆鼎洲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6153.3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敖小红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敖小红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敖小红已退还部分资金,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敖小红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应文
书记员:龙振华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敖小红现羁押于酉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1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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