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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敖某某、卢某某等聚众斗殴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1000号

被告人敖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261995********,汉族,大学文化,**地产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村委会****号,住昆明市盘龙区**小区******室。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卢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291993********,彝族,初中文化,**地产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镇**村民委员会**组**号,住昆明市盘龙区**路一出租房。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011998********,汉族,初中文化,**地产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区**乡**村民委员**村**号**组,住云南省昭通市**区**乡**村民委员**村**号**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敖某某、卢某某、吴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6日,**地产员工、被告人王某甲(已判决)、王某乙(已判决)、马某甲(已判决)等人与**地产员工、被告人马某乙(已判决)、李某某(已判决)、宋某某(已判决)、王某丙(已判决)、敖某某、卢某某、吴某某等人,因琐事发生争执,后双方在昆明市盘龙区**路**中心楼下持械聚众斗殴,致被告人马某甲、李某甲、宋某某轻微伤。

2020年4月4日12时许,公安人员在本市盘龙区同德广场抓获被告人敖某某;2020年4月15日11时许,被告人卢某某接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2020年4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吴某某接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2.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敖某某、卢某某、吴某某的供述;3.同案犯证言:同案犯王某某、宋某某等人的证言;4.辨认笔录:被告人之间相互指辨认;5.司法鉴定意见书:马某甲、李某甲、宋某某的伤情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敖某某、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敖某某、卢某某、吴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被告人敖某某、卢某某、吴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敖某某、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爽

2020年7月7日 

附:1.被告人敖某某、卢某某、吴某某现被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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