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开州检一部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敖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21966********,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重庆市开州区人,住重庆市开州区**街道**街**号**幢**单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日18时许,被告人敖某某持A2E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重庆市开州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渝FN****重型特殊结构垃圾收运货车,搭载同事李某某,从重庆市开州区人民医院出发往镇东垃圾中转站行驶。当车行驶至重庆市开州区南山中路与月潭街交叉路口时,遇被害人陈某某(女,时年66岁)经人行横道由北向南横过道路,因敖某某驾驶机动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致车辆撞倒陈某某,造成陈某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陈某某符合颅脑损伤死亡特征。经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敖某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敖某某拨打120急救电话、110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自愿置于民警控制之下,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敖某某所聘单位重庆市开州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796261.71元,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情况说明、赔偿协议、谅解书、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尸体、车辆检验报告;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敖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敖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敖某某所聘单位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了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敖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 李 兰
2020 年 5 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23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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