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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敖某某介绍卖淫案)_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武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敖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9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单元****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执行逮捕。

值班律师:四川**律师事务所申**律师。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敖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至11月,被告人敖某某在本市介绍卖淫并从中牟利。2019年11月7日19时许,被告人敖某某通过手机微信介绍嫖客万某某、饶某某给卖淫女李某某、覃某某,以1500元价格在本市武侯区**路**酒店发生性关系,约定每次收取300元的好处费。饶某某支付谭某某700元现金,向被告人敖某某微信转款800元。万某某还未支付嫖资即被民警挡获。当日20时,被告人敖某某在**酒店门口因形迹可疑被民警带回派出所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检查、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敖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并从中牟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梦

2020年211

附:

1.被告人敖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碟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值班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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