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左检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敖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301984********,蒙古族,初中,畜牧业生产人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左旗,住**苏木**嘎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9日被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0日0时50分许,被告人敖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蒙E****黑色现代牌轿车,在新巴尔虎左旗阿木古郎镇呼格吉勒街由南向北行驶至马文章饭店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伦贝尔蓝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敖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26.1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身份证查询及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受案登记表、扣押清单及返还清单、呼吸式酒精检测单、犯罪嫌疑人归案说明、破案经过、被告人敖某某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书、扣押笔录、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敖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查干巴拉
检察官助理:包全
2020年5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在阿木古郎镇住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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