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敖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311997********,蒙古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陈巴尔虎旗**镇**嘎查**号,住海拉尔区**小区**号楼**门市,因酒后驾驶,于2019年9月3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给予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2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伦贝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23时32分,被告人敖某某酒后驾驶蒙E*****号黑色丰田牌小型轿车,沿海拉尔区景观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贝尔松韵小区路段,被执勤民警依法查扣。经鉴定,被告人敖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6.4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证、行驶证查询结果、行政处罚决定书;2.证人证言:证人阿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呼气式酒精检测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敖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敖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艳宏
2020年10月13日
附:
1.被告人敖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海拉尔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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