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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敖某某危险驾驶案)_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莫检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敖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1231973********,达斡尔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住莫旗**镇,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莫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1日被莫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8日15时10分,被告人敖某某酒后驾驶黑B*****号棕色东风牌小型轿车从三河点开车去莫旗尼尔基镇,莫旗公安局交警大队在莫旗尼尔基镇七家子村前岗附近巡逻路检时发现,黑B*****号棕色东风牌小型轿车驾驶员敖某某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随后我队工作人员将敖某某带至莫旗人民医院对其血液样本进行提取,并送至齐齐哈尔和平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莫旗公安局于2019年11月1日收到齐齐哈尔和平医院于2019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9]毒司鉴字144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该鉴定证实敖某某驾驶机动车时血液内乙醇含量为225.15mg/100ml。敖某某为醉酒驾驶机动车,经传唤到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敖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敖某某同意本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敖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春光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居住莫旗**镇**村。

    2.案件卷宗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证据开示表一份。

    5.起诉书正、副本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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