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巴嘎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检公诉刑诉〔2019〕70号
被告人敖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221978********,蒙古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阿巴嘎旗,住阿巴嘎旗**镇**嘎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阿巴嘎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1日被阿巴嘎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巴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敖特根巴特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敖某某醉酒后驾驶蒙H*****号机动车,沿着G207国道去往**镇时,在Y027线48km+552m处与对方驶来的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蒙H*****号机动车相撞。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经对敖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检验,结果为239.32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户籍信息、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行政强制措施凭证;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5.现场照片、视频等相关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敖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巴嘎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满都日娃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原居住地。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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