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科检二部刑诉〔2020〕268号
被告人敖某某,男,192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23221992********,蒙古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镇**村**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刑拘在逃,于2018年6月7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登记网上追逃,2019年10月9日被抓获归案,临时羁押于呼伦贝尔市看守所,于2019年10月17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看守所。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敖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敖某某与同案人王某甲系朋友关系。2017年7月份,同案人王某乙因缺钱想办理贷款,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自称能办理贷款的同案人项某某。二人商定以王某乙的名义贷款购车,提车后再抵押套现。此后项某某又联系了王某甲,由王某甲帮忙缴纳首付款,买到车后抵押给王某甲并约定事成之后给王某乙10000元,给项某某3000元好处费。2017年7月17日,王某甲与被告人敖某某一起将王某乙带到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4S店,由敖某某使用王某甲的银行卡交付了首付款,并向上海**公司融资71980元人民币,以王某乙的名义购买了一辆价值人民币76800元的**汽车。此后敖某某与王某乙一起在扎鲁特旗交警队为该车办理了上牌、封户手续。办完手续之后,敖某某让王某乙签订了买卖抵押手续,王某乙以30000元的价格将车抵押给王某甲,王某甲扣除首付款后,给项某某好处费3000元,实际支付给王某乙抵押款7000元。当日王某甲指使敖某某将车开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将车卖给郭某某。此后王某甲给予敖某某数百元人民币的好处费。2018年7月19日王某乙家属刘某某将购车款全部退还。2018年6月7日,被告人敖某某因刑拘在逃被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登记网上追逃。2019年10月9日,被告人敖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劣迹证明、羁押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项某某等人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录像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他人共同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71980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敖某某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敬明
检察员:李冰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敖某某现羁押于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光盘一张。
3.起诉书十三份、换押证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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