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17〕200号
被告人敖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1224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辽宁省昌图县**镇**村**委**组**号。曾于2015年1月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6年5月12日释放。因涉嫌抢劫罪,于2016年11月25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敖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5日20时许,被告人敖某某尾随被害人赵某某至沈阳市铁西区南八中路**号楼**室门前,持刀逼住被害人赵某某并采用语言威胁,抢走其现金人民币约5000元、苹果IPHONE6手机一部。涉案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680元,已被扣押并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赃物照片;2.书证:被告人敖某某身份证明材料、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微信转账记录;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陈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沈阳市铁西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8.其他证明材料:提取经过、扣押发还清单、情况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敖某某以胁迫方法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敖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傲霜
2017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敖某某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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