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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二部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敖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724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19年12月27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取保候审,经本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4月24日由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执行。

本案由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敖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0日20时54分许,被告人敖某某酒后驾驶云 J*****号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普洱市思茅区倚象镇大地山公路K5+800米处时,在倒车的过程中其所驾驶车辆右后侧与王某某驾驶的云J*****号小型轿车左侧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敖某某承担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不承担该起事故责任。经鉴定,送检的敖某某血样(检材)检测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80.15mg/100mL血。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敖某某正侧面照片、身份证复印件、人口基本信息、户口证明、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记录表及呼气式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提取血液照片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保险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公安交通管理执法审批表、公安交通管理转递通知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许可证复印件,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复印件,检验鉴定意见告知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事故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敖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敖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敖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扬娇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敖某某在普洱市思茅区**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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