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311号
被告人敖某某,绰号:二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020219***,贵州省盘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贵州省盘州市盘县**乡**村九组。2020年8月20日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孟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孟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敖某某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一案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辨护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期间,李某某使用QQ、微信等联系方式先后与事先偷越国(边)境至缅甸**的被告人敖某某、浦某某(未抓获)取得联系,在被告人敖某某、浦某某的组织安排下李某某从福建省厦门乘坐火车到达云南省昆明市,后又乘坐安排好的车辆前往普洱市孟连县,并且与被告人敖某某联系先期到达的欲非法偷越国(边)境人员李某甲、王某某在孟连县城汇合,后在被告人敖某某、浦某某的安排下先后乘坐小轿车从孟连县中缅边境便道非法偷越国(边)境至缅甸。被告人敖某某驾驶车辆将李某某、李某甲接到了缅甸勐平****娱乐场所内其经营的“***”从事卖淫活动。并且将卖淫所得的费用与被告人敖某某等人分成。其中被告人敖某某将收取李某甲、李某某卖淫所得用于抵消前期李某甲、李某某在偷越国(边)境过程中提前支付的费用。2020年7月4日孟连县公安局芒信边境派出所民警在中缅边境***界碑附近将李某某查获;2020年8月5日孟连县公安局**边境派出所民警在孟连县**镇**宾馆旁“****店”内将被告人敖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物品照片;2.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手机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提取笔录,办案说明等;3.证人苏某某、李某甲、刘某某、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检查、扣押、辨认等笔录;6.讯问、辨认、微信聊天记录提取等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敖某某目无国法、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敖某某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形,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文福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敖某某现羁押于孟连县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起诉书8份;
3、移送光碟14张;
4、本案查获的涉案物品以照片形式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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