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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敖某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刑诉〔2019〕591号

被告人敖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5199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住**镇**村委**村**号,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6月27日经曲靖市森林公安局麒麟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森林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敖某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敖某某于2019年5月25日左右,通过微信以600元的价格购买了4只小太阳鹦鹉到曲靖到滇东北花鸟市场62号其经营的花鸟店内进行贩卖。经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敖某某所贩卖的4只鹦鹉为鸟纲鹦形目鹦鹉科绿颊追尾鹦鹉及其变种,绿颊追尾鹦鹉属《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物种,等同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被告人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5.鉴定意见;6.扣押、搜查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敖某某,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涉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应向麒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辉武

2019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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