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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敖某某盗窃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敖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123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绥阳县**镇**村**组**号。1993年9月16日因犯强奸罪被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7年12月1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16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2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敖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1日凌晨,被告人敖某某去到佛山市三水区**医院住院部**楼**病房内,乘**床的被害人黄某某睡着之机,盗走被害人放于病床床头手提包内的现金人民币约2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林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敖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被告人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2月24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敖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傅斌艺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敖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2.卷宗三册、散页二份、光盘二张;

3.证人名单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式五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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