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敖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营山县**乡**组,因涉嫌盗窃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16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敖某某、杨某某(已判刑)经密谋盗窃后前往佛山市南海区**镇**号出租屋被害人饶某某家庭租住的**房,由敖某某看风,由杨某某破坏门锁潜入屋内,窃取了黑色戴尔笔记本电脑、银色索尼照相机各一台。后杨某某分给被告人敖某某500元。 经鉴定,两件物品共价值人民币2450元。
同月19日,被告人敖某某、杨某某经密谋盗窃后前往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号被害人沈某某租住的**房,由敖某某在楼梯口看风,由杨某某破坏门锁潜入屋内,窃取了翡翠玉镯一枚、黄金足金戒指一枚、翡翠玉珠项链两条、观音翡翠玉坠一个、手提包一个等。经鉴定,黄金足金戒指价值人民币2366元。
同月31日,民警在广州市**街**号**房抓获杨某某,从现场起回索尼照相机一台。破案后,已将照相机发还被害人饶某某。
2019年11月15日19时许,民警在广东省韶关市**站抓获被告人敖某某。敖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杨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饶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被告人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月17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敖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敖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罗铭财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南海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2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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