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敖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20〕527号

被告人敖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21984********,汉族,文化程度硕士研究生,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路**号**房。2019年3月18日因盗窃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9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敖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6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敖某某在本市越秀区广东**公司**路分店内,趁店内工作人员不注意,盗走咖啡杯6只、笔记本1本、卡包1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36.8元)。2019年3月17日,敖某某被抓获归案,并于2019年3月1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

2019年7月26日8时许,被告人敖某某在本市天河区**路**号**广场**店内,趁店内工作人员不注意,盗走店内摆放在架子上的杯子6个,后归还其中5个(经鉴定,未归还的杯子1个价值人民币139元)。

2019年9月3日15时许,被告人敖某某在本市天河区**路**号**店内,趁店内工作人员不注意,盗走店内摆放在商品区的**物品4件(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9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的赃物、消费小票、犯罪地点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物证书证;

2证人许某某的证言;

3被害单位的诉讼代理人冯某某、潘某某、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扣押笔录、搜查笔录等笔录;

6价格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7现场监控录像、审讯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敖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敖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小侠

2020年4月15

附:

    1.被告人敖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60240****。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0张。

3.缴获赃物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

4.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