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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敖某某诈骗案)_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元检一部刑诉〔2020〕Z201号 

    被告人敖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女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81969********,蒙古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镇**村**组。无前科。2016年1月23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刑拘在逃,2019年11月27日因投案自首被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敖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1月份,被告人敖某某以做玉米买卖为由从刘某某手中借款5万元,月息1分5 ,承诺使用3个月就还。拿到钱后敖某某未做玉米买卖而是用于偿还其他债务,后经刘某某多次催要借款,敖某某一直没还。

2014年8月份,被告人敖某某得知孟某甲家的孩子上学需要借款5000元,便以自己需要25000元钱下坎为由让孟某甲在宋某某处应名借款3万元,承诺两三天就还上。1个月后,孟某甲要把自己用的5000 元还给宋某某, 敖某某就对孟某甲说:“ 你把钱先给我吧,到时候我一起把3万元还给宋某某”,孟某甲就把5000元给了敖某某。敖某某未将钱还给宋某某。所得钱款均用于偿还其他债务。2015 年8月份,宋某某派人找孟某甲和敖某某索要3万元借款,敖某某因没钱还不上借款,孟某甲和王某某替敖某某还了3万元借款,后经孟某甲多次催要,敖某某一直没还。

2014 年8月份, 被告人敖某某以商店进货需要4万元钱为由让王某某夫妇应名借款,陈某某担保,承诺1个月左右就还上,双方同意后从宋某某处借款4万元。2014年10月份,敖某某在未偿还4万元借款,但骗陈某某说已经还清的情况下又以商店进货需要15000元为由让陈某某帮忙担保,承诺十天八天就还上,陈某某同意后敖某某从朱某某手中借款15000元。2014年12月份, 敖某某在未还清前面借款,但骗陈某某夫妇说已经还清的情况下又以商店进货需要2万元为由让陈某某夫妇帮忙担保,陈某某夫妇同意后敖某某在平庄北环一辆轿车上拿出一张借条让陈某某夫妇签字,陈某某签完字后其丈夫马某某发现陈某某的名字签在了借款人的后面,马某某对陈某某说签错地方了,敖某某说:“没事,这钱我5、6天就还上了”。实际敖某某借款4 万元,但陈某某夫妇不知情。所得钱款均用于偿还其他债务。2015 年4月份,由陈某某夫妇为敖某某担保或应名借款的人都来找陈某某和敖某某要钱,敖某某还了33000元,剩余62000元一直还不上,陈某某夫妇替敖某某还了剩余的62000元借款,后经陈某某夫妇多次催要,敖某某一直没还。

2014年11月份,被告人敖某某以手头缺钱需要15000元下坎为由让李某某应名在宋某某处借款,承诺1个月就还上。借款到期后,敖某某因没钱还不上借款,李某某替敖某某还了借款的本金15000及利息3000元,后经李某某多次催要借款,敖某某一直没还。

2015年4月16日,被告人敖某某以急需2万元钱为由让齐某某应名在宋某某处借款,承诺7、8天就还上。借款到期后敖某某没钱还,宋某某多次向齐某某和敖某某催要借款,后齐某某替敖某某还了2万元借款和及利息4000元,经齐某某多次向敖某某催要借款,敖某某一直没还。

2016年1月份,被告人敖某某在骗得借款后在被害人追偿过程中逃匿。

案发后被告人敖某某赔偿了部分被害人的部分损失,取得了部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骗取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18.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敖某某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赔偿了部分被害人的部分损失并取得了部分被害人的谅解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敖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玉俊

检察官助理:韩梦茜

2020年11月6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所。

2、案卷材料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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