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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敖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Z103号

被告人某甲,男,1984年****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公民身份号码:4407831984********,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广东省开平市**街道办事处******房。因本案于2020年6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敖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谭春梅的见证下对被告人敖某甲进行了证据开示,被告人敖某甲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敖某甲酒后驾驶粤J**号小轿车,行驶至开平市义祠路八方旅馆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敖某甲的血液样本酒精浓度为147.84mg/100ml,证实为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

1.被告人敖某甲的供述;

2.证人敖某乙的证言;

3.现场查获及抽血照片;

4.司法鉴定检验报告;

5.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敖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敖某甲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敖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并建议判处被告人敖某甲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洁瑜

检察官助理:赖阳豪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敖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以及值班律师律师证复印件各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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