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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敖某甲危险驾驶案)_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莫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敖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1231983********,达斡尔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莫旗**镇,现住莫旗**镇**小区**期**楼**号楼**单元**室。2017年12月10日因殴打他人,被莫旗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三日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22日被莫旗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敖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22时许,被告人敖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饮酒后驾驶蒙E*****号出租车上路行驶,当其驾车行驶至莫旗尼尔基镇中心街附近时,与被害人敖某乙驾驶的黑B*****号小型轿车相撞,发生一起交通事故。经齐齐哈尔市和平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敖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3.95mg/100ml。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敖某甲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敖某甲于2020年4月22日经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自愿供述,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敖某甲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敖某甲主动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敖某甲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此致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才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敖某甲现住莫旗**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散页一张,电子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起诉书正、副本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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