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敖某甲等人妨害公务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523号

被告人敖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3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周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3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市**镇**村***组*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4月21日被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14年11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周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3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镇**村**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9月18日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3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敖某甲、周某甲、周某乙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9日,被告人敖某甲、周某甲、周某乙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路*号** KTV, 因有人打架民警出警到达现场。在现场了解并控制相关人员过程中,民警被被告人敖某甲等人辱骂,队员张某甲等人被敖某甲、周某甲、周某乙殴打。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张某甲于2019年10月19日所受损伤是:左眼部、右手掌、左膝部皮肤挫擦伤,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书证:人口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前科材

料,抓获经过,监控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证人证言:证人敖某乙、敖某丙、敖某丁、刘某某、陈某某、潘某甲、张某乙、余某某、张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甲、潘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敖某甲、周某甲、周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监控录像、民警执法记录仪视频、队员执法记录仪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敖某甲、周某甲、周某乙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嫱

2020年2月26

附:

1.被告人敖某甲、周某甲、周某乙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释放证明书》两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