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杜检一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敖某甲,别名敖某乙,女,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6241996********,蒙古族,高中二年级文化,无职业,群众,住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敖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2日,被告人敖某甲从房主王某某处以每年6,000元的价格承租了位于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杜尔伯特镇达尔罕名苑1号楼5单元502室,并签订了租期为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从2018年12月22日至2019年12月21日。2019年2月11日,敖某甲因准备外出务工急需用钱,便在微信朋友圈内以房主身份进行租房宣传,并于当日与被害人姚某某(男,24岁)商定将该房子以每年6,000元的价格出租给姚某某,同时敖某甲隐瞒自己承租一年的事实出租给姚某某二年。2019年2月17日,敖某甲使用虚假的身份证号与姚某某签订了租期为二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从2019年2月1日至2021年2月1日,之后姚某某一共支付给敖某甲租金人民币12,000元。经核算,敖某甲一共诈骗姚某某人民币6,500元。案发后,敖某甲将涉案赃款全部返还给姚某某。
经侦查,被告人敖某甲于2020年7月30日主动到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其诈骗姚某某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敖某甲的户籍证明,犯罪记录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侦破经过,投案自首说明,证人王某某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微信转账截图,收条,体检表,中医医院检验报告单,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告知书,认罪认罚承诺书和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建议书等;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姚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敖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被害人姚某某的辨认笔录,证人王某某的辨认笔录和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提供的现场照片;
6.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提供的讯问被告人敖某甲的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敖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敖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敖某甲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兴伟
检察官助理:刘慧子
2020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敖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位于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乡**村**号的住所地;
2.全案卷宗证据材料1册;
3.视听资料光盘1张,电子卷宗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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