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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教某某开设赌场案)_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桦南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教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221979********,汉族,初中文化,原系黑龙江省桦南县**镇**村**主任,住桦南县**小区。2015年11月15日因聚众赌博被桦南县公安局新建派出所罚款500元。2017年7月18日因聚众赌博被桦南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2,000元,收缴教某某赌资300元。2019年12月18日因涉嫌赌博被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以涉嫌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桦南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桦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教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4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20年4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5月29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冬季,被告人教某某在其租住的**家园厢楼一楼门市,提供赌具以“推牌九”的方式吸引群众参赌,并抽头渔利人民币5000元。

2.2016年冬季,被告人教某某在禧龙宾馆顶楼的客房内,提供赌具以“推牌九”“牛牛”的方式吸引群众参赌,并抽头渔利人民币5000元。

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2月18日将被告人教某某在桦南县**镇**村村委会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教某某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及抓获经过等;

2.证人王某甲、卢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教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教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东平

检察官助理:焉红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教某某现羁押于桦南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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