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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散某、貌某盗窃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一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散某(自报),男,若开族,2000年**月**日出生,缅文十档,无业,家住缅甸**,国籍不明人员。2019年11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被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被告人貌某(自报),男,若开族,1997年**月**日出生,缅文十档,无业,家住缅甸**,国籍不明人员。2019年11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被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瑞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散某、貌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11时许,被告人散某、貌某在瑞丽市**巷**号出租房的院子里将被害人黄某某的一辆白色欧派牌电动车(车牌号云******)盗走,后又在瑞丽市**巷**号出租房的院子里将被害人周某某的一辆棕色小刀牌电动车(车牌号云******)盗走,经鉴定,被盗的欧派牌电动车价值3052元人民币,被盗的小刀牌电动车价值3060元人民币。总价值为6112元人民币。

2019年10月份,被告人貌某与一名叫“某”的男子(在逃)多次在瑞丽市实施盗窃。

2019年9月9日8时许,二人在瑞丽市新民村**巷**号院子里,将被害人郎某某和停放于此的一辆黑色东之牌幻影型两轮自行车(车牌号云******)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格3240元人民币。

2019年10月23日16时许,二人在瑞丽市**路**号院场里面盗窃一辆棕黑色雅迪牌普通二轮电动车(车牌号:云******)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格2400元人民币。

2019年10月24日10时许,二人在瑞丽市**村**巷的出租房楼下,将被害人安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黑色(绿佳)捷豹牌普通二轮电动车(车牌号:云******),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格2880元人民币。

2019年10月24日9许,二人在瑞丽市芒**村**号院子里,将被害人邵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红色电动车盗走,无价格鉴定。

2019年10月25日11时许,二人在瑞丽市新民村**巷**楼下院子里,将被害人杨某甲停放于此的一辆皎月白色赛邦牌普通二轮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格为2400元人民币。

2019年10月26日11时许,二人在瑞丽市**街**号门口,将被害人杨某乙停放于此的一辆灰色爱玛牌普通二轮电动车(车牌号云******)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格351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散某、貌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散某、貌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散某、貌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散某、貌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丽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玉芹

检察官助理:梁昭玲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散某、貌某现被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2、案卷文书卷1册,证据卷2册;光盘9张。

_3、《认罪认罚具结书》材料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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