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南检一部刑诉〔2020〕1807号
被告人敬廷礼,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11974********,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镇**村**组。1994年12月1日犯盗窃罪被南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1年4月22日犯抢劫罪被南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04年3月16日犯盗窃罪被南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0年9月6日犯强奸罪被南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9年3月13日犯盗窃罪被南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8月31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29日被南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敬廷礼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2020年8月,被告人敬廷礼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20年5月27日晚,被告人敬廷礼到南部县南隆镇嘉陵路306号李某某家,盗得李某某放在裤包里的现金200余元(人民币,下同)。
2020年6月7日晚,被告人敬廷礼到南部县南隆镇蜀安路66号杨某某家,盗得杨某某放在裤包里的现金300元。
2020年7月10日晚,被告人敬廷礼到南部县南隆镇桂博南路朱同家,盗得朱某甲放在裤包里的现金6、70元,盗窃朱某甲妻子腰包里的现金1500多元。
2020年8月12日晚,被告人敬廷礼到南部县南隆镇金桥街33号朱某乙家,盗得朱某乙放在裤包里的现金1000多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敬廷礼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敬廷礼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敬廷礼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敬廷礼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正文
检察官助理:罗圣理
2020年11月10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敬廷礼现羁押于南部县看守所。
2.案卷材贰拾册、光盘柒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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