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一部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敬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32002********,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盐亭县,住成都市**区**路,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金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金堂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071995********,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成都市**区**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金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金堂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辨护律师 四川鑫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小雨
本案由四川省金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敬某某、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20年7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敬某某用轻便摩托车搭着被告人杨某某在成都市青白江区天美广场**超市门口,盗窃一辆红白相间的阳光奇蕾牌两轮电瓶车。经鉴定,该被盗电瓶车价值人民币1800元。
2 、2020年7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敬某某用轻便摩托车搭着被告人杨某某金堂县赵镇万达广场2号门对面路边,盗窃一辆蓝色的雅迪牌两轮电瓶车. 经鉴定,该被盗电瓶车价值人民币1300元。
3 、2020年7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敬某某用轻便摩托车搭着被告人杨某某在金堂县赵镇大广场**餐厅门口,盗窃一辆白色奇蕾牌两轮电瓶车。经鉴定,该被盗电瓶车价值人民币8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敬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敬某某、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敬某某、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敬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朝敏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敬某某、杨某某现羁押在金堂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视听资料光盘一十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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