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敬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宝检公诉刑诉〔2019〕228号

被告人敬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224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天津市宝坻区人,住天津市宝坻区**镇**路**排**号。2019年3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10日17时许,被告人敬某某饮酒后驾驶津Q****5号“开瑞”牌小型面包车,拉载杨某甲、杨某乙、李某甲自河北省三河市新集镇桥头子村张国起家中行驶至天津市宝坻区牛道口镇李家深村杨某乙家中,将杨某乙、李某甲送回。后其驾车拉载杨某甲行驶至天津市宝坻区牛道口镇郭家深村杨某丙家中,后其驾车拉载杨某甲返回天津市宝坻区**镇**路**排**号其家中。同日19时许,敬某某驾车拉载杨某甲自其家中行驶至杨某丙家中拉载杨某丙、张某某,后其驾车沿曹三公路自东向西行驶至天津市宝坻区牛道口镇李家深高中门口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敬某某每100毫升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8毫克,属醉酒。

被告人敬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人身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敬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建议判处敬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孙伟

2019年4月18日

附:

1、被告人敬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