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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敬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新检二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敬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51991********,汉族,专科毕业,个体,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住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路**小区**号楼**单元**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4日被新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09日23时51分许,被告人敬某某酒后驾驶车辆号牌为陕A****5灰色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沿东快速干道由东向西行驶至石家街转盘东北角时,遇交警新城大队民警检查。经鉴定,敬某某血醇浓度为94.08mg/100ml,系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查获经过、查获照片、抓获经过;

3、呼气式血醇检测单、血醇检验报告;

4、被告人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敬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晓毅

检察官:狄  园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敬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229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卷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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