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309号
被告人敬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5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武都区**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武都区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敬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甘K8****号“五星”牌三轮汽车由武都区透防乡透防街驶往桔柑乡大元坝方向,行驶至桔柑乡大元坝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处。当日17时许,公安民警在武都区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提取了敬某某血样,经甘肃陇维司法鉴定所鉴定:敬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64.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敬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武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闫丽宁
2020年10月14日
附:1.被告人敬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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