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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敬某某容留、介绍卖淫案)_亚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亚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亚检刑检刑诉〔2020〕8号

被告人敬某某,女性,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301975********,汉族,小学,系四川***县人,现住亚东县“**洗浴中心”,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经亚东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日被亚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亚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敬某某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5月份期间,被告人敬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电话及微信主动联系卖淫女冉某某、冉某某、舒某某、林某某、李某某(系该洗浴中心固定服务员)五人与嫖客介绍,并容留在自己负责管理的亚东县***镇**街“**洗浴中心”二楼各包间内从事卖淫活动,并从嫖资中收取分成盈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辨认、指认笔录;6.视听资料;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敬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亚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米玛

助理检察员:扎西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敬某某现被取保侯审,联系号码:1898902****;

2.侦查卷五册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5.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一份;

6.同步录音录像五张;

7.电子数据(光碟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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