阆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阆检一部刑诉〔2020〕2086号
被告人敬某某,男,生于1968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2930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阆中市**镇**村**组**号附**号,现住广东江门市**镇**工业区**厂。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8年12月12日被取保候审,因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阆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敬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以来,被告人敬某某承包了本市万富世家小区、阆中市广夏上品小区、阆中市江山国际小区等外墙抹灰作业项目,后其组织被害人郑某某、陈某甲、何某某、柴某某、冯某某、吴某某、赵某某、海某某、陈某乙等十余位工人作为抹灰班组,约定以200元每天计算工钱,在施工过程中,工人工资没有按时足额发放。截止2016年底,被告人敬某某已累计拖欠郑某某等十余位民工工资20余万元。2017年3月3日阆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敬某某下达限期整改指令,责令其于2017年3月12日下午6时前支付所欠民工工资,但敬某某未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采取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民工工资。在公安机关立案后敬某某与拖欠工资的民工进行了核算,其共计拖欠17位民工工资278300元。目前,敬某某已支付民工工资77300元,剩余201000元未支付。
2018年11月29日,被告人敬某某被广州铁路公安处新会车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敬某某采取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阆中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润枫
检察官助理:张 靖
2020年12月9日
附件:1.被告人敬某某联系方式:152207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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