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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敬某某故意伤害案)_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敬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镇**村四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利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并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的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敬某某与同村村民赵某某酒后因琐事发生争吵引起打架,打架中赵某某持菜刀砍敬某某时被敬某某用小板凳将菜刀打落,后敬某某将赵某某压倒在地打伤其眼眶。经甘肃陇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赵某某本次外伤致眼眶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案发后双方达成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鉴定意见、现场照片、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敬某某故意伤害他人的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太立

2020年2月27日

附:

    1.案卷材料两册;

2.认罪认罚材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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