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刑诉〔2020〕616号
被告人敬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21985********,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路**号**栋**单元**层**号,个体。2020年3月3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7日经报本院批准后被依法执行逮捕。
辩护人:贾育厅,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底开始,被告人敬某某伙同张文德(已起诉)在没有能力为他人安排工作的情况下,通过微信散布虚假的****,并通过李永林(已起诉)联系,对外谎称能以正式工作将待业青年安排到榆林周边银行系统、电厂、国家电网公司等单位工作,后以组织培训、实习的方式骗取被害人信任,多次实施诈骗行为,骗得财物后李永林按照每骗一人给敬某某、张文德分赃6万元。
1、2016年1月份左右,被害人朱某甲为了给妹妹朱黎凤安排工作到陕西信合银行系统,请托找到米脂县信合银行龙镇支行原行长柴某某,柴某某给朱某甲引荐了李永林。李永林对外谎称其认识省上的领导,有安排陕西信合银行系统正式工作的指标。后李永林通过张林浩请托张文德办理朱黎凤的工作事宜,张文德又找到被告人敬某某。
被告人敬某某明知张文德让其想办法通过请托关系给朱黎凤办理安排进陕西信合银行参加工作事宜是为牟取不法利益,其在自己本人及请托的关系尼广强均没有能力直接办成此事的情况下,为了从中获利,向张文德称自己有关系能办成此事,并在尼广强告知其办理此事需花费15万元的情况下,向张文德索要17万元。后张文德向张浩林索要20万元,张浩林又向李永林索要25万元,之后李永林以给朱某甲的妹妹朱黎凤六个月内往榆林周边陕西信合银行安排正式工作为由,骗取朱某甲在米脂县龙镇多次打款共计45万元。李永林从柴某某处拿得20万元转给了张林浩,张林浩再转给了张文德。之后敬某某、张文德通过尼光强,尼光强再通过王德勇,王德勇通过杨涛(基本情况不详)将朱黎凤通过陕西鑫龙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到陕西秦农银行二府庄支行当保卫卫士,工作一年后朱黎凤发现给自己安排的工作不是承诺的正式工作,被害人朱某甲向李永林、柴某某多次催要退款,2017年间被告人敬某某和李永林、张文德、柴某某、杨涛、王德勇、尼光强、张林浩共计退款35万元,剩余10万元未退。案发后,尼光强再次退款2万元,柴某某再次退款5万元。
2、2017年1、2月份,被告人敬某某在明知自己没有能力为他人安排工作的情况下,伙同张文德通过微信散布虚假的****,并通过李永林对外宣传联络,通过刘占胜联系到李某乙,后以给被害人李某乙的儿子李康三个月内往横山电厂安排正式工作为由,骗取李某乙在神木市大柳塔镇多次打款共计20万元,后张文德将李康安排到陕西省工程科技技术学校进行了培训,培训结束后又被敬某某、张文德安排到神木市电塔电厂外围承包商北京腾疆电力公司项目部进行了实习。被害人李某乙发现被骗后,经多次催要,李永林、张文德共计退款10万元,刘占胜退款1万元,剩余9万元未退。
3、2017年1月份左右,被告人敬某某在明知自己没有能力为他人安排工作的情况下,伙同张文德通过微信散布虚假的****,并通过李永林对外宣传联络,李永林通过李小斌(已判刑)、侯亚龙联系,以给幕海艳的女儿李锦昉在榆林周边电厂安排工作为由,向被害人幕海艳索要17万元,后由侯亚龙在榆林市榆阳区南门口地运司家属院收取慕海艳8万元。在西安市李永林、张文德安排李锦昉面试时,因李小斌、侯亚龙未将收取的8万元交给李永林,李永林质询二人,使被害人幕海艳对诈骗行为产生了怀疑,被告人敬某某、张文德、李永林诈骗未能得逞。
4、2017年2、3月份左右,被告人敬某某在明知自己没有能力为他人安排工作的情况下,伙同张文德通过微信散布虚假的****,并通过李永林对外宣传联络,李永林对外谎称其认识省上的领导,有往榆林周边电厂安排工作的指标,以此取得被害人姚某甲的信任后,以给姚某甲的女儿姚倩倩三个月内往榆林市榆阳区北郊电厂安排正式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姚某甲12万元。后姚倩倩被张文德安排到陕西省工程利技技术学校进行了培训,培训结束后又被敬某某、张文德安排到内蒙古天可华公司进行了实习,后被害人姚某甲发现被骗,经多次催要,李永林、张文德共计退款8万元,剩余4万元未退。
5、2017年3、4月份,被告人敬某某在明知自己没有能力为他人安排工作的情况下,伙同张文德通过微信散布虚假的****,并通过李永林对外宣传联络,李永林对外谎称其认识省上的领导,以给刘锦生的侄子郭力三个月内往榆林市横山电厂安排正式工作为由,骗取刘锦生在榆林市榆阳区分多次打款16万元。后郭力被张文德安排到陕西省工程科技技术学校进行了培训,后又被敬某某、张文德安排到内蒙古天可华公司进行了实习。后刘锦生发现被骗,经多次催要,李永林、张文德共计退款8万元,剩余8万元未退。
6、2017年2月份左右,被告人敬某某伙同张文德、李永林编造散播国家电网电e宝招聘的虚假信息,对外谎称在国家电网公司内部有相应的关系,取得被害人白某某的信任后,以给白某某的儿子白强三个月内往国家电网电e宝公司安排工作为由,骗取白某某在靖边县分多次打款共计14万元,后白强被张文德安排到陕西工程科技技术学校进行培训,又被敬某某、张文德准备安排到国网英大公司跑保险业务,白强发现被骗后,被害人白某某多次找李永林要求退款未果后报警,靖过县公安局将李永林抓获后,李永林退款14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白某某的谅解。
7、2017年2月份左右,被告人敬某某伙同张文德、李永林编造散播国家电网电e宝招聘的虚假信息,对外谎称在国家电网公司内部有相应的关系,取得被害人张某丁的信任后,以给张某丁的女儿张媛媛三个月内往国家电网电e宝公司安排工作为由,骗取张某丁在靖边县分多次打款共计14万元。后张嫒援被张文德安排到陕西工程科技技术学校进行了培训,又被敬某某、张文德准备安排到国网英大公司跑保险业务,亲戚白强发现被骗后,被害人张某丁多次找李永林要求退款未果后报警,靖边县公安局将李永林抓获后,李永林退款14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张某丁的谅解。
综上,被告人敬某某伙同张文德、李永林实施、参与诈骗7次,骗取金额共计121万元。李永林、张文德共同诈骗案发前退赔62万元,李永林案发后退赔28万元,敬某某归案后,退赔诈骗款项10万元,案发后涉案人员柴某某退回5万元,尼光强退回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收条、银行交易记录、户籍信息等;
2.证人证言:柴某某、尼光强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的陈述:朱某甲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敬某某及同案犯李永林、张文德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提取笔录等;
6.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
本院认为,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雷
2020年9月3日
附:
1.敬某某现羁押于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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