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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敬某某诈骗案)_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金检一部刑诉〔2020〕690号

被告人敬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03196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群众,无业,住河南省新郑市**村镇**楼**号**号。曾因犯诈骗罪、窝赃罪,于1993年10月15日被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于1996年8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0月1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南阳路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2日由郑州市公安局南阳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南阳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9月,被告人敬某某以帮助被害人姚某某中标平顶山常绿房地产公司在焦作开发的林某某小区的园林绿化工程为由,骗取被害人姚某某6万元(姚某某系在郑州市金水区自己的家中通过电脑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6万元),现被告人敬某某已退赃并获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敬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姚某某的陈述;3、证人邱某某、苏某某等人的证言;4、辨认笔录;5、受案经过、到案经过、银行交易明细、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谅解书、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周  勇

助理检察员:张春红

                        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附:

1、被告人敬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52*******);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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