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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敬某甲、敬某乙诈骗案)_四川省康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康定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康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康检一部刑诉〔2021〕Z12号

被告人敬某甲,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2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住**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康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9日被康定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敬某乙,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11996********,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住**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康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9日被康定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康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敬某甲、敬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0月15日,被告人敬某甲安排被告人敬某乙将其送到康定市麦崩乡敏迁村,敬某甲换上预先准备的和尚衣服,假冒和尚来到**村高某甲家,以修寺庙、化解血光之灾为名,向被害人高某甲索要5710元人民币。被告人敬某甲得到钱后,将其中5600元赃款交由被告人敬某乙。

2.2020年10月16日,被告人敬某甲和敬某乙以同样方式骗得厂马村被害人杨某某2900元人民币。敬某甲将其中的3600元交由被告人敬某乙。

3.2020年10月18日,被告人敬某甲和敬某乙以同样的方式骗得日央村被害人高某乙4730元人民币。敬某甲将其中3900元交由被告人敬某乙。

4.2020年10月19日,被告人敬某甲和敬某乙以同样的方式骗得边坝村被害人朱某某3160元人民币。敬某甲将3500元交由被告人敬某乙。

5.2020年10月17日,被告人敬某甲和敬某乙以同样的方式骗得下火地村被害人杨某某家善款240元。

6.2020年10月17日,被告人敬某甲和敬某乙以同样的方式骗得下火地村被害人陈某某家善款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辨认笔录。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敬某甲、敬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敬某甲、敬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公民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敬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属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敬某甲,敬某乙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康定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真平

2021年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康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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