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旌检刑诉〔2021〕72号
被告人敬钦,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3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住德阳市旌阳区**小区**栋**楼**号。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8月27日被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与前罪数罪并罚,合并执行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20年3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14日被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9月18日被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德阳市看守所。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敬钦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1年1月18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21日22时45分,被告人敬钦在德阳市旌阳区**小区**栋**楼**号贩卖冰毒约0.8克计人民币800元给吸毒人员冯某某,冯某某将毒资通过支付宝转给吸毒人员朱某某,再由朱某某转给敬钦。
2.2020年7月29日中午,被告人敬钦在德阳市旌阳区**小区附近贩卖冰毒约0.2克计人民币200元给吸毒人员朱某某。
3.2020年8月13日11时许,被告人敬钦在德阳市旌阳区*小区附近贩卖冰毒约1克计人民币1000元给吸毒人员冯某某,冯某某将毒资通过微信支付给敬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敬钦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敬钦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敬钦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敬钦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罪行,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华蓉
2021年2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敬钦现被羁押于德阳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三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