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绵游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敬高红,男,生于1986年**月**日,身份证号码:5107231986********,汉族,高中肄业,四川省盐亭县人,无业,住四川省绵阳市盐亭县**乡**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被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被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由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敬高红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7日早上7时许,被告人敬高红在绵阳市游仙区黑洞网咖上网期间,趁坐在40号电脑座位前的被害人何某某熟睡之际,将何某某的裤包内的一部黑色华为mate30手机盗走,后离开网吧,将手机销赃所得1000元并挥霍。经物价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书证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敬高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敬高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文婷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三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及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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