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0〕955号
被告人文世明,男,1986年2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9221986********,汉族,初中,无业,出生地四川省乐至县,户籍所在地乐至县天池镇南郊3组,住址乐至县城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犯抢劫罪,于2001年8月22日被乐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4月18日被成都市郫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于2016年12月29日被成都市郫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于2017年1月11日被成都市郫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7日被乐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乐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乐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世明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23日,被告人文世明在其位于乐至县城区**路**号**栋**单元**楼**号的居住房内卖给杜某某500元钱的甲基苯丙胺。杜某某通过微信支付毒资500元。
2.2020年4月30日,王某某打电话给被告人文世明说要购买200元钱的甲基苯丙胺,文世明答应后,将甲基苯丙胺用烟盒装好后放在乐至县城区书香庭院小区8栋楼下的草坪边,王某某前往该地将毒品取走。王某某通过微信支付毒资200元。
3.2020年5月1日,被告人文世明在乐至县城区新天地小区通达路入口附近卖给王某某200元钱的甲基苯丙胺。王某某通过微信支付毒资200元。
4.2020年5月4日,被告人文世明在乐至县城区新天地小区通达路入口附近卖给唐某某200元钱的甲基苯丙胺。唐某某现金支付200元毒资。
5.2020年5月7日2时许,被告人文世明被抓获后,在其身上查获疑似毒品一小袋,净重0.21克。经鉴定,该疑似毒品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另查明,被告人文世明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事实。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查获的毒品及文世明VIVO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在案的毒品、作案用手机等物证;2.户籍证明、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王某某、唐某某、杜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世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世明明知是毒品而多次进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情节严重。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文世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具有犯罪前科和行政处罚劣迹,可以酌定从重处罚。建议以贩卖毒品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太平
2020年8月7日
附件:1.被告人文世明现被羁押于乐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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