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綦检刑诉〔2020〕Z493号
被告人文世洪,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6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镇**路**号**栋**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盛区**镇**街**号)。因犯持有、使用假币罪,于2016年11月26日被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5月2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持有、使用假币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世洪涉嫌持有、使用假币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5时许,被告人文世洪在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九众盛城国际小区一电梯口旁的人行道上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文世洪身上查获面额100元的假人民币112张,总面额11200元。
另查明,2019年9月至2020年4月,文世洪多次以零钱换整钱或者新版人民币换旧版人民币为由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4600元。文世洪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退赔了相应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在案的涉案假币物证;
2.文世洪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等书证;
3.证人刘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文世洪的供述和辩解;
5.《货币真伪鉴定书》鉴定意见;
6.搜查、辨认等笔录;
7.抓获文世洪等视频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世洪明知是假币而持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持有假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世洪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植春
检察官助理:杨耀首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九张、提讯证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三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 涉案假币已全部送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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