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3076号
被告人文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21999*********,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东安县,住**乡**村*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0日4时许,被告人文某途经东莞市**镇**路,采取暴力推开玻璃门的方式进入**美发店、**联行公司、**养发会所、**当家、**地产公司5间店铺伺机盗窃,其中在**地产公司的办公抽屉盗取被害人郭某某现金3100元。同日11时许,文某到**镇**派出所报失身份证时被抓获,当场缴回被盗现金并发还被害人。破案后,文某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的陈述:郭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文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5.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无视国法,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文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练婷
2020年9月16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文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光盘二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