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文伟,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2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泸溪县**社区**组。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10月17日被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6年11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伟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于同年4月17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6月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7月8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分别于2020年5月18日、8月9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被告人文伟预谋实施抢劫行为,并多次前往武汉市武昌区汉街附近寻找作案目标。同年12月10日18时许,文伟在武汉市武昌区烟霞路万达尊A座门口马路边,采取持枪威胁的方式,强迫被害人郭某某当场交出人民币300万元,郭某某通过微信要求其公司财务人员周某某向文伟尾号为6895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转账人民币300万元,文伟收到上述款项后逃离现场。经鉴定,上述枪支系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手枪,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枪及子弹照片等物证;2.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周某某、李某某、阮某某、邓某某、叶某某、兰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文伟的供述和辩解;6.武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等鉴定意见;7.城市道路监控视频、周某某与郭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的方法抢劫他人财物,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伟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妙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文伟现羁押于武汉市武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五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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