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合检刑诉〔2020〕296号
被告人文兴,曾用名文星(绰号“麦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2199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街道**村**组**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肖波,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2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7月31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2月21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8年10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兴、肖波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30日、2020年4月10日退回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补充侦查,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于2020年2月26日、2020年5月8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2020年3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6日上午,被告人文兴、肖波在重庆市合川区大润发海润国际1期1幢共谋贩卖毒品,文兴将装有甲基苯丙胺(冰毒)可疑物的一个透明自封胶袋和装有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可疑物的一个棕色玻璃瓶子交给肖波,约定由肖波负责送毒品给向文兴支付毒资的买家,或者肖波自行贩卖毒品后将毒资转账给文兴。同日17时许,肖波接到张某某手机来电要求购买价值500元的毒品后,同意贩卖毒品给张某某。同日19时许,肖波去至重庆市合川区龙川北郡小区附近的啤酒广场与张某某见面,在收取张某某给付的现金毒资500元后,两人均被布控民警抓获。民警经搜查从肖波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可疑物0.26克、甲基苯丙胺片剂可疑物0.64克。同日21时许,文兴向肖波催收贩毒所得毒资500元,肖波受民警安排通过微信向文兴转账500元。
2019年11月7日13时许,民警经肖波协助在重庆市合川区大润发1期3幢29-9号出租屋内将文兴抓获,经搜查从文兴所住房间内查获甲基苯丙胺可疑物27.66克,甲基苯丙胺片剂可疑物0.88克。
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从上述查获的甲基苯丙胺可疑物27.92克、甲基苯丙胺片剂可疑物1.52克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文兴、肖波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手机3部、电子秤1部、吸毒工具、毒品可疑物外包装、毒品可疑物照片、毒资照片;
2.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搜查证、扣押清单、通话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文兴、肖波的供述和辩解;
5.毒品定性检验报告、甲基苯丙胺定性定量鉴定意见、涉案手机数据检验报告;
6.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称量笔录、提取笔录、封存笔录、辨认笔录、告知笔录;
7.涉案手机数据内容光盘、截图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兴、肖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兴、肖波明知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是毒品而贩卖,文兴贩卖毒品29.44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肖波贩卖毒品0.9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兴、肖波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肖波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肖波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肖波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的立功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文兴、肖波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文兴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波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高 峰
检察官助理 朱 凤
2020年5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文兴、肖波现羁押于重庆市合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鉴定书一份,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涉案财物处理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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