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温检刑诉〔2020〕3号
被告人文凯,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3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四川省成都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前进**组,现住成都市温江区涌泉花土**区**栋**单元**号。2020年9月1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磊,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3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四川省成都市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温江区**镇**社区**组**号**栋**单元**楼**号,现住成都市温江区**镇**社区**组**号**栋**单元**楼**号。2020年9月1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许正国,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3198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四川省成都市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温江区**镇**社区**组**号。2020年9月1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帅杰,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3198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四川省成都市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温江区天府**村**组,现住成都市温江区**路东段**号*栋**单元**楼**号。2020年9月1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永川,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31986********,汉族,高中文化,务工,四川省成都市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温江区**镇**社区**组**号,现住成都市温江区**镇**社区**组**号。2020年9月1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智,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3221986********,汉族,高中文化,务工,四川省成都市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温江区**镇**社区**组**号**栋**单元**号,现住成都市温江区**大道西段**号**栋**单元**楼**号。2020年9月1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31986********,汉族,大专文化,四川省成都市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温江区**镇温泉**组,现住成都市温江区**大道东段**号**栋**单元**楼**号。2020年9月2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凯、张磊、许正国、帅杰、徐永川、王智、郑某某7人开设赌场案,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七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被告人文凯、帅杰、王智、张磊、许正国、郑某某共同出资租用成都市温江区万春镇生态大道踏水段314号“湖畔印象”二楼开设赌场,由被告人徐永川对该茶楼进行管理和经营。邀约组织人员在该赌场包房内利用扑克牌进行“打旋”、“763”和摆放“烟机”1台进行赌博活动,相继抽头渔利约人民币200600元,购买“烟机”香烟等支出约人民币110000元,7人实际获利人民币90600元。
2020年9月15日23时30分许,公安机关在上述地址挡获被告人文凯、帅杰、王智、张磊、许正国、徐永川,违法人员谭某某、姜某某、叶某某、胡某某、周某某、黄某某等人。现场查获赌资人民币33800元,“烟机”1台,账本4本,赌具45个。经认定,现场查获的“烟机”具有赌博功能,认定为赌博机,折合为2人机数。
2020年9月24日,被告人郑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文凯、帅杰、王智、张磊、许正国、郑某某、徐永川已将获利人民币90600元上缴检察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凯、帅杰、王智、张磊、许正国、郑某某、徐永川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凯、张磊、许正国、帅杰、徐永川、王智、郑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并从中营利达90000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以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凯、张磊、许正国、帅杰、徐永川、王智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郑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文凯、张磊、许正国、帅杰、徐永川、王智、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文凯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处被告人张磊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处被告人许正国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处被告人帅杰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处被告人徐永川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处被告人王智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旭
2020年12月1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均取保候审在家,文凯联系电话1343884****,张磊联系电话1898058****,许正国1354819****,帅杰联系电话1368909****,徐永川联系电话1898007****,王智1398182****,郑某某联系电话13568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7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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