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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文华东盗窃案)_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平检一部刑诉〔2020〕1294号

被告人文华东,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州市**县**镇**村**。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6日被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华东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 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文华东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凌晨,被告人文华东进入平阳县**镇**街**幢**楼**室,盗走被害人杨某某现金人民币12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文华东于2020年6月9日10时30分许在温州市鹿城区丰门街道戴宅路75弄14号203室门口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

2.证人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文华东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华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华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华东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文华东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文华东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荣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文华东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共4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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