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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文华良涉嫌诈骗罪)(公开版)_宾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宾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宾检刑检刑诉〔2019〕272号

被告人文华良,男,196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41967********,汉族,小学,农民,云南省宾川县人,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宾川县**镇**村委**街**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8月30日被宾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2日经宾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宾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宾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华良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初,陕西省太白县人颜某某与被告人文华良联系为邢某甲儿子邢某到宾川县介绍媳妇,2019年3月17日,颜某某、邢某甲、邢某乙、邢某一行四人驾车来到宾川县力角镇与被告人文华良见面,双方协商先付给被告人文华良5万元作为相亲成功后的彩礼钱。被告人文华良带邢某甲等四人到力角镇椿树坪村与罗某某女儿见面,相亲未成功。尔后,被告人文华良以继续介绍相亲对象为借口,采取隐瞒欺骗方法,拒绝与邢某甲等人见面,将收到的五万元用于偿还自己债务及日常开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证据在卷。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华良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欺骗方法,骗取他人财物5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

王苏会

                              检察员:  

彭永新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文华良羁押于宾川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公安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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