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文增亮,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6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重庆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股东、法定**,户籍地重庆市合川区**街道**村**组**号附**号,住重庆市南岸区**镇**汇**栋。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8月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增亮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退回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4月26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起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重庆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公司”)于2011年10月19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300万,法定代表人赵某某。重庆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公司”)于2014年6月18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500万,被告人文增亮占股95%,并任法定代表人。2014年1月至2015年10月期间,文增亮虚构承接了土石方、水表安装等工程项目,先后以宜**公司、鑫**公司的名义多次转包虚假的工程项目,骗取被害人曾某某、高某某、苟某某、王某甲、张某某、王某乙、任某某工程项目保证金、诚意金等共计115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诈骗被害人曾某某30万元的犯罪事实
2014年1月6日,被告人文增亮谎称系宜**法定代表人,通过出示虚假的收款凭证,编造宜**承接了中铁十一局集团公司第五工程公司两江新区005标段鱼嘴土石方工程项目的事实,以宜**转包该工程名义骗取被害人曾某某保证金30万元。
2.诈骗被害人高某某20万元的犯罪事实
2014年1月19日,被告人文增亮编造宜**从中铁十一局集团公司第五工程公司承接了两江新区005标段鱼嘴土石方工程项目的事实,以宜**转包该工程名义骗取被害人高某某保证金20万元。
3.诈骗被害人苟某某4万元的犯罪事实
2014年8月4日,被告人文增亮虚构蔡家土地整治工程,以宜**转包该工程的名义骗取被害人苟某某诚信金4万元。
4.诈骗被害人王某甲10万元的犯罪事实
2015年2月8日,被告人文增亮虚构鑫**公司已承接重庆九龙坡区片区杨家坪水表安装工程以及附属工程的事实,以鑫**公司转包该项目的名义骗取被害人王某甲质保金10万元。
5.诈骗被害人王某乙29万元的犯罪事实
2015年2月6日,被告人文增亮虚构鑫**公司已承接重庆市南岸区茶园新区绿地国际二期土石方工程的事实,以鑫**公司转包该工程的名义骗取被害人王某乙诚信金5万元。
2015年6月16日,文增亮虚构巴南物流园土石方工程,以鑫**公司转包该工程的名义骗取王某乙项目履约金4万元。
2015年10月16日,文增亮虚构宜**已承接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重庆市两江新区石船舒家组团土石方整治工程的事实,以宜**转包该项目的名义骗取被害人王某乙保证金20万元。
6.诈骗被害人张某某20万元的犯罪事实
2015年3月,鑫**公司从重庆洪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接了鹿角组团协信第1、2号土块及部分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挖运及弃土场工程。2015年4月21日,鑫**公司将该项目转包给王某乙。2015年5月6日,重庆洪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鑫**公司解除工程承包协议并退还保证金。2015年5月初,被害人张某某经朋友介绍认识王某乙,王某乙与张某某商量将该项目转包给张某某,由张某某向文增亮缴纳保证金。2015年5月11日,王某乙与张某某签订了《土石方工程联营股份协议》,被告人文增亮在明知该项目已解除的情况下于次日收取张某某诚信金20万元。
7.诈骗被害人任某某2万元的犯罪事实
2015年3月11日,被告人文增亮虚构鑫**公司已承接重庆市巴南区南泉街道界石组团土石方工程的事实,以鑫**公司转包该工程的名义骗取被害人任某某2万元。
2019年8月6日,被告人文增亮在重庆市**锦绣**栋**楼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银行转账明细等书证;
2.证人温某某、胡某某等证言;
3.被害人曾某某、高某某、苟某某等陈述;
4.被告人文增亮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增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土石方、水表安装等工程项目,以收取工程项目保证金、诚意金等名义骗取他人财物共计11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宇
检察官助理:凌高锦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文增亮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四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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