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江检诉刑诉〔2020〕303号
被告人文士合,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0402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河南省平顶山市,住南京市江宁区**街道**社区**村**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街**院**号)。被告人文士合曾因盗窃,于2015年3月被行政拘留十日;曾因寻衅滋事,于2018年2月被行政拘留十三日;曾因寻衅滋事,于2018年4月被行政拘留十四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9月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9年10月10日释放。被告人文士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后因取保候审期间继续实施犯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士合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文士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至2月5日期间,被告人文士合在南京市江宁区**街道、南京市雨花台区**街道,多次盗窃水管接头、台式电脑等物品。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1月19日13时许,被告人文士合在南京市江宁区**街道**街**号江宁**批发站,采取踹门入室的方式,盗窃被害人吴某甲店内水管接头373个,价值人民币231元,后因被害人发现而未得逞。
2.2020年2月5日16时许,被告人文士合在南京市雨花台区**街道**村**堂,窃得被害人严某某台式计算机1台,价值人民币2502元,后因被发现而未得逞。
3.2020年2月12日2时许,被告人文士合在南京市江宁区**街道**社区**工业园**新型材料有限公司项目部食堂东12号集装箱房,采取撬门入室的方式,窃得被害人孙某某白酒、茶叶、黑枸杞罐等物品。
4.2020年2月21日2时许,被告人文士合在南京市江宁区**街道**社区**工业园**新型材料有限公司项目部集装箱房,采取撬门入室的方式,窃得被害人王某某烟花爆竹、计算器、笔筒、烟灰缸等物品。
2020年2月24日,被告人文士合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盗水管接头已发还被害人吴某甲;被盗台式计算机已发还被害人严某某;被盗黑枸杞罐已发还被害人孙某某;被盗烟花爆竹、计算器、笔筒、烟灰缸等物品已发还被害人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马某甲、马某乙、姚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3.被害人吴某甲、严某某、孙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文士合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江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南京市雨花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清点笔录、称量笔录、证人马某甲、马某乙、吴某乙、史某某、乔某某、韩某某、被害人吴某甲、被告人文士合的辨认笔录。
7.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制作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士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士合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士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文士合在盗窃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文士合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静
检察官助理:李强
2020年6月16日
附:
1.被告人文士合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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