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盐检公诉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文娜银,绰号小星星,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11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家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镇**村**组**号。被告人文娜银曾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19日被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8日被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3日被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7日被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8 年9 月28 日在攀西监狱执行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经盐边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27日被盐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吕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112000********,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家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盐边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2日被盐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27日被盐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绰号**,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11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家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镇**村**组**号。被告人陈某甲曾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10日被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现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盐边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2日被盐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27日被盐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治安,绰号陈杨,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111998********,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家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镇**村**组**号。被告人陈治安曾犯强奸罪于2017年8月8日被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19年3月29日释放。现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盐边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2日被盐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27日被盐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11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家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盐边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2日被盐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27日被盐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61997********,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家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镇**村**组**号。张某某曾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5日被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3日被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1日被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现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盐边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6日被盐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盐边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7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盐边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2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娜银、吕某某、陈某甲、陈治安、杨某甲、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初,被告人文娜银驾驶川******拉起吕某某、陈治安、杨某甲一起到盐边县**镇**村安某某家,陈治安在外边放哨,文娜银、吕某某、杨某甲翻墙进入安某某家进行盗窃,文娜银在卧室床头的床单下盗窃现金1100元。
2、2019年10月份至11月,被告人文娜银驾驶川******拉起吕某某到盐边县**乡**村**组**号冉某某家,吕某某在外面放哨,文娜银进入冉某某家盗窃现金600余元。
3、2019年10至11月份,被告人文娜银驾驶川******拉起吕某某到米易县**镇**村徐某某家,吕某某在外面放哨,文娜银翻墙进入其家中盗窃现金300元。
4、2019年10至 11月份,被告人文娜银驾驶川******拉起吕某某到米易县**镇**村李某某家,两人翻墙进入其家中盗窃现金4100元。
5、2019年10至11月份,被告人文娜银驾驶川******拉起吕某某到米易县**乡**村杨某乙家,两人翻墙进入其家中盗窃现金700元。
6、2019年11月份,被告人陈某甲驾驶车辆川******拉起陈治安、杨某甲、张某某到盐边县**镇**村刘某某家,陈某甲和陈治安在外面放哨,杨某甲、张某某进入其家中盗窃现金800元。
7、2019年11月份,被告人陈某甲驾驶车辆川******拉起陈治安、杨某甲、张某某到盐边县**乡**村吴某某家,陈某甲和陈治安在外面放哨,杨某甲、张某某进入其家中,未盗窃到物品。
8、2019年11月份,被告人陈某甲驾驶车辆川******拉起陈治安、杨某甲、张某某到米易县**乡**村廖某某家,陈某甲、陈治安在离该户人家上面不远处等,杨某甲、张某某进入其家中盗窃华为手机两部、白色充电宝一个、假珍珠项链一根、现金8元。经盐边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两部华为手机、移动电源物品价格合计为54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价格认定结论;物证鉴定书;辨认现场笔录、方位图、照片;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陈某甲、陈治安、杨某甲、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娜银、吕某某、陈某甲、陈治安、杨某甲、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娜银、陈治安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张某某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6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陈某甲、陈治安、杨某甲、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应从宽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文娜银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吕某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陈治安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杨某甲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判处陈某甲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盐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艳
(院印)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文娜银、吕某某、陈某甲、陈治安、杨某甲现羁押于盐边县看守所;
2.被告人张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98237****;
3.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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